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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厦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办法》的通知

(文号:厦建价字[2003]027号 发稿时间:2003-05-20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海湾型城市的建设,结合我市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就厦建建字[1999]058号文《关于发布<厦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计费标准作相应的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按照国家、省、市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明施工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内容施工,其发生的费用与现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费用定额标准相比所增加的部分。
二、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列入工程特殊费内容,只计取税金。具体系数标准如下表所示: 

 
工 程 类 别
计费标准
计算基础
房屋
建筑物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0m2
4%
人工费+机械费
30000m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0m2
3.3%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0000m2
2.8%
单独发包的构筑物
2%
市政工程
2%

                    (注:成片发包的2个及2个以上的单位工程,按上述标准乘0.9系数)
三、单独承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发生时另行协商解决。
四、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费用包干,专款专用。若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文明施工,致使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不达标的,建设单位有权扣除施工合同价款中所计取的文明施工措施费。

五、本文规定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厦建建(1999)058号同时停止使用。 

 
六月一日前已按原厦建建字[1999]058号文规定或按双方约定已计算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工程均不作调整。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