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推进海湾型城市的建设,结合我市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就厦建建字[1999]058号文《关于发布<厦门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计费标准作相应的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按照国家、省、市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明施工相关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内容施工,其发生的费用与现行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费用定额标准相比所增加的部分。
二、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费基数,列入工程特殊费内容,只计取税金。具体系数标准如下表所示:
工 程 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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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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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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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建筑物 |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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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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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机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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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m2≥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0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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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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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0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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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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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发包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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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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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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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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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文规定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原厦建建(1999)058号同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