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就钢材涨价协商调整工程款的指导意见
(文号:厦建法[2003]12号
发稿时间:200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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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因国家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及“非典”时期市场流通不畅的影响,从今年3月份以来,我市市场钢材价格从原来的每吨2500元涨至3650元,平均每吨钢材涨价1000元以上。市场建筑钢材短期大幅度涨价,建设工程承包企业不堪重负,部分在建工程已被迫停工或面临停工。我局认为,“非典”和“后非典”时期市场条件的某些变化系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所难以预见的;国家加强部分领域市场的宏观调控,特别是加大固定资产的投资力度的政策变化对市场建筑钢材价格影响重大,致使承包合同的履行发生困难;同时,也对防止因钢材异常涨价可能引发的低价不合格钢材流入建筑工地,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招标法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及情势变更原则,承发包双方应可就相关合同约定事项进行调整。对此,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一、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厦建建[2003]18号)第八条关于招标人应当考虑“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的风险因素按合同价的3%-5%的风险包干系数控制的规定,实行最低投标价法中标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可在合同价的3%-5%的风险包干系数内,根据钢材用量大小及本次市场钢材价格涨价影响的程度进行协商调整。
二、受今年3月份以来钢材涨价影响、已包死材料款的工程承发包方,应本着正视问题,共同协商,携手走出困境的精神,进行协商调整签订补充合同或商定据实签证的结算调整方式。
三、不受今年3月份以来市场钢材涨价影响的工程、钢材用量少或没有用量的工程、今年4月底前足额预付备料款的工程不属本意见指导范围。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OO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