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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计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号:闽建筑〔2004〕33号 发稿时间:2004-04-14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计取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新费用定额)劳保费用取费类别分为甲、乙、丙、丁四类,不再区分A、B两种。对已核定2003年劳保取费类别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有效期内按核定的劳保取费类别和新费用定额的劳保取费标准计取劳保费用。
  二、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占应投保人数的比例及各项缴费项目在劳保费用中所占权数计算缴费综合比例进行核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与缴费综合比例对应关系如下: 
 
  取费类别
    甲类
     乙类
     丙类
  丁类
 缴费综合比例
    ≥85%
     ≥65%
     ≥45%
  45%

 
 三、业主依法将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劳保费用按专业工程承包企业劳保取费类别及新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用取费基数和取费标准计算。专业工程承包企业应按实际投保比例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后方可计取劳保费用。
  四、建筑施工企业将其所承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的劳保费用由工程总包与分包依据总包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参照新费用定额的取费标准协商确定。
  五、申报劳保费用取费类别应提交以下材料:1.劳保费用取费类别申报表(详附表);2.上年度财务报表;3.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年度结算表和各项保险12月份缴费凭据;4.经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复核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汇缴分解人员清单;5.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两份,除申报表外原件由企业所在地造价站核实后退还。
  六、当年6月30日前申报劳保取费类别的,其有效期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当年6月30日以后申报劳保取费类别的,其有效期为省建设厅核定劳保取费类别的文件发布之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七、我厅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