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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05]18号 发稿时间:2005-04-18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市政工程造价,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的《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一册~第七册(FJYD-401~407-2005),经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自2005年5月1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1版)(闽建筑[2001]68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本定额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市政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确定市政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的基础;是编制市政工程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以及厂区、小区和单体建筑室外总体的道路工程。
  本定额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