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市政工程造价,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的《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一册~第七册(FJYD-401~407-2005),经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同意,现予颁发,自2005年5月1起施行。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1版)(闽建筑[2001]68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本定额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市政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确定市政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的基础;是编制市政工程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以及厂区、小区和单体建筑室外总体的道路工程。
本定额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