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建材【2006】4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干混砂浆的通知》精神,建设工程使用干混砂浆的,相关定额做如下说明:
一、 建设工程使用干混砂浆的砂浆名称、强度等级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规定。
二、 使用干混砂浆后,相应定额扣除现场砂浆的人工0.293工日/㎥(指砂浆体积)。
三、 干混砂浆和谁的配比可按厂家发货单的要求计算,编制工程概预算、招投标工程招标控制价时可按每1㎥现场砂浆消耗1.745吨干混砂浆及0.283吨水计算。
四、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 本通知由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