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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税费调整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02]60号 发稿时间:2002-05-16 阅读次数:)
 
各设区的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事业发展费停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地税政三〔2002〕3号)精神,从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停止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为此,现对建设工程造价税费作如下调整,请予执行。
  一、建设工程造价的税金及附加费(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按有关规定的计算方法调整为:
  工程所在地 原计算方法 现计算方法
  市区(含县级市) 不含税造价×3.659% 不含税造价×3.445%
  县城、镇 不含税造价×3.595% 不含税造价×3.381%
  其他地区 不含税造价×3.466% 不含税造价×3.252%
  二、凡二○○二年一月一日后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办法调整,但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三、厦门市可按当地税费规定参照以上办法计算税率。
                                                                    二零零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