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闽建筑[2001]068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1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厦门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凡我市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市政工程,以及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厂区、小区和室外总体等道路工程均应执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1版)(以下简称本市政定额)。本市政定额是我市编制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是编制市政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二、本市政定额自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
《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单位估价表》、《福建省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预逄定额(试行)》和《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桥涵工程补充项目单位估价表(试行)》同时停止使用。二00二年元月一日前完成的工作量,均不作调整。二00二年元月一日后完成的工作量,施工合同已明确为一次性包干的工程,属于包干范围内的工作量按原规定办理,不作调整;不属于包干范围内的工作量可按本定额及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已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均不作调整。
三、本市政定额以综合单价的形式进行计价,综合单价内已包括构成工程实体所必需耗用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费,以及综合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利润,规费等费用在内,综合单价的生成由计算机软件统一完成。综合单价构成内容如下:
1、人工费:执行全省统一基价,本定额人工单位为30.00元/工日。今后遇人工单位进行调整时,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2.材料费:执行市政工程材料市场预算信息价,信息价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及时组织编制与发布,材料市场预算价也可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协商定价。
3.机械费:执行全省统一的机械台班单位。
4.综合费:由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组成。综合费按定额项目所在的册、章,以市政定额总说明中所列取费标准表计算。除道路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册区分工程类别外,其他册项目不再区分工程类别。道路、桥涵、隧道以外的工程套用道路、桥涵、隧道工程册定额项目的,按二类(工程类别)计取。取费基数均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础。
5.劳动保险费:按省建委《关于福建省施工企业计取工程劳动保险费实行核定卡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取定劳动保险费核定卡后,按核定卡的类别与标准计算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实行统筹管理,不得参与竞价优惠。
装饰工程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
取费类别 |
取费基数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
丁类 |
|||||
A |
B |
A |
B |
A |
B |
A |
B |
|||
取费标准(%) |
定额人工费 |
29 |
25 |
27 |
23 |
21 |
16 |
16 |
12 |
|
招标工程可按不含劳动保险费的工程造价进行评定标,决标后再按中标单位劳动保险费核定卡标准计算劳动保险费,以含劳动保险费的工程总造价签定施工合同。劳保统筹办法仍执行厦建建字(1998)097号文的有关规定。
6.利润:本市政定额不分工程类别,财政拨款的工程项目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的7%计算,非财政拨款的工程项目按以上相同的计算基础的9.06%计算,实行差别利润率。|
7.规费:按省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企业自主报价。企业可根据工程项目、自身实力与市场情况,参照本市政定额及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综合单价。
六、综合单价内不包括以下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1.两贴费用:按厦建建字(2001)051号文规定执行,即不分企业性质、不分地区执行统一标准,按2.00元/工日计算。
2.水泥扶散基金按厦财工(1999)23号文的规定计取。
3.其他费用如文明施工措施费,提前竣工措施工费费、交通干扰费、特殊技术措施费、风险包干费等到发生时,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4.税金:执行厦建建字(2000)074号文的有关规定。
5.本市政定额计算钢筋重量时,按厦建建(2001)051号文规定执行,即不再计算钢筋市场重量差。
6.鼓浪屿区市政工程岛屿过渡费计算办法按厦建建(2001)051号文规定执行。即不再单独列项计算过渡费。三材、特贵材的岛屿过渡费可直接计入市场供应价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定价确定。
7.市政工程造价构成与计算程序如下表:
市政工程造价构成与计算程序表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算表达式 |
||
(一) |
综合价格 |
1+2+3+4+5+6+7 |
||
|
其
中 |
1.人工费 |
人工费 |
|
2.材料费 |
材料费 |
|||
3.机械费 |
机械费 |
|||
4.综合费 |
(1+3)*费率 |
|||
5.劳动保险费 |
1*费率 |
|||
6.利润 |
(1+2+3+4)*费率 |
|||
7.规费 |
(1+2+3+4+5+6)费率 |
|||
(二) |
独立费 |
1+2+3+4 |
||
|
其 中 |
1.两贴 |
定额工日*2.00元/工日 |
|
2.水泥扶散基金 |
按厦财工(99)23号文计算 |
|||
3.其他特殊费用 |
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 |
|||
4.现场签证费用 |
按现场签证 |
|||
(三) |
税金 |
[(一)+(二)]*税率 |
||
(四) |
工程总造价 |
[(一)+(二)+(三)]之和 |
||
厦 门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二00二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