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所在地 |
原计算办法 |
现计算办法 |
市区 |
不含税造价*3.514% |
不含税造价*3.445% |
岛外区属镇 |
不含税造价*3.477% |
不含税造价*3.381% |
其他地区 |
不含税造价*3.348% |
不含税造价*3.25% |
二、本规定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凡元月一日后完成的工程造价款按本文调整,但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附:《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税费调整的通知》
厦门 市 建 设 与 管 理 局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建设厅文件
闽建筑[2002]60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税费调整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事业发展费停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地税政三[2002]3号)精神,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停止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为此,现对建设工程造价税费作如下调整,请予执行。
一、建设工程造价的税金及附加费(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按有关规定的计算方法调整为:
工程所在地 |
原计算办法 |
现计算办法 |
市区(含县级市) |
不含税造价*3.659% |
不含税造价*3.445% |
县城、镇 |
不含税造价*3.595% |
不含税造价*3.381% |
其他地区 |
不含税造价*3.466% |
不含税造价*3.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