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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巡查的通知

(文号:闽建建函[2013]187号 发稿时间:2013-10-25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对全省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含分厂、分站,下同)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59号)、《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闽建[2012]15号)等规定,决定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牵头组织开展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常态化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对象

  1、“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含“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下同)”中出现预警比较多的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

  2、历次巡查中问题突出的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

  3、被举报或投诉且事实(线索)较为明确的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

  4、其余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随机抽查。

  二、巡查主要内容

  (一)检测机构

  1、基桩静载检测及其网上告知和试验数据、检测报告实时上传情况;

  2、建材类自动采集试验数据、检测报告实时上传情况;

  3、钢筋及其接头、水泥、试块、基桩等检测情况。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

  1、预拌混凝土及其原材料质量;

  2、试验室、搅拌楼配料控制系统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及数据上传情况;

  3、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4、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情况。

  详见附表1-附表3,表中主要内容将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巡查方式

  1、确定巡查区域。原则上每个季度开展一次巡查,每次巡查1~2个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每个设区市抽查2~3个检测机构或预拌混凝土企业。

  2、成立巡查组。从检测专家库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巡查组,每组设组长1人,组员2~3人。

  3、突击抽查。巡查时巡查组电话通知当地监督机构一起对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突击抽查。

  四、巡查结果处理

  巡查结果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关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函[2010]173号)、《关于安装启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通知》(闽建建[2013]15号)等进行处理并及时予以通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查处:

  (一)检测机构

  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从事检测活动;

  2、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3、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认定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以下情形: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未经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

  1、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

  2、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

  五、工作要求

  1、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并督促其做好自查自纠等工作。

  2、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第三十七条要求开展预拌混凝土企业巡查,并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检测机构巡查。

  3、为保证巡查工作顺利开展,各设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于11月30日前上报1名工作人员配合开展巡查工作。联系人:陈周与,电话:0591-87561511。

  4、巡查工作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巡查表

     2.基桩检测质量巡查表

     3.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巡查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0月22日


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巡查表


建筑基桩检测质量巡查表


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