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现将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拟派出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有关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人数要求,应当符合闽建建[2013]43号文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闽建建[2013]43号文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项目负责人应当由注册建造师(包括临时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临时注册建造师的资格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专业及等级应当与工程项目实际相适应。
3.大型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由与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工程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中、小型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由与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二、招标文件不再将“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作为资格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8版)《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修改为《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详见附件)。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中有关投标人拟派出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标后不能按照承诺到位的处理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中予以具体明确。
三、2014年2月1日以后(含2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月1日以前(不含2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工程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及时责令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对拒不改正,或同一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因上述事项两次以上(含两次)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