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指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依据强化管理、高效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则。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加强管理,规范乡村建设秩序,维护村民公共利益,保持乡村风貌;以服务农民为目标,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结合实际制订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细则,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机制,明确适宜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和深度。
实施意见明确,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按要求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后,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明确,城乡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受理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