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市文件 > 正文

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厦建工〔2014〕48号 发稿时间:2014-03-21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4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登记

  1.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备案登记应先在我局的“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中进行。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等岛外四区工程交易分中心招标的项目由其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登记;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登记;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区管项目由其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登记。

  2.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还应按“闽建建〔201343号”文件要求报承担项目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办理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备案登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审查人员备案登记信息是否与“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二、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

  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按照“闽建建〔201343号”文件规定执行。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先到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中办理变更登记,然后到承担项目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凭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确认变更的相关证明,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办理变更登记。

  三、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核销

  1.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已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中备案登记,但还未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备案登记审查的,若工程因非施工单位原因超过三个月未能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项目被撤销的,施工单位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向原备案登记部门申请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中核销全部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已核销项目重新启动的,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登记的要求向原备案登记部门重新进行备案登记,项目重新配备的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岗位证持证水平不得低于核销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2.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已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备案登记的,若工程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施工单位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向承担项目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核销全部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已核销的停工项目复工的,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登记的要求向承担项目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重新备案登记。项目重新配备的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岗位证持证水平不得低于核销前的人员持证水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同时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 同时操作核销或者重新备案登记。

  3.单位工程项目已整体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或者属于闽建建〔201343号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施工单位可凭相关证明资料向承担项目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相应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核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及“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同时操作核销。

  四、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1.项目负责人、施工员、机械员、质量员、试验员(取样员)、材料员按“闽建建〔201343号”文的要求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自发文之日起,“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不再接受以技术职称证代替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进行项目管理人员岗位备案。已按技术职称在“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中进行岗位备案的人员,相应人员技术职称证书代替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的使用有效期至2014831日止。自201491日起,上述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2.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规模并参照“闽建建〔201343号”文中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1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