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省、市文件 > 正文

关于下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闽建价〔2014〕22号 发稿时间:2014-05-22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专家库管理,保证检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我站制订了《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5月21日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专家库管理,保证检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负责。
        第四条 专家库由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5个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协会、财政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员,并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工程计价政策及规定,具备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且从事造价业务或者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并且从事造价业务或者造价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
        (四)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专家推荐和评选程序:
        (一)推荐。所在单位填写《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专家推荐表》(详附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造价站推荐。单位推荐专家之前须征得本人同意。
        (二)初审。设区市造价站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评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省造价总站。
        (三)评审。省造价总站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专家人选。
        (四)公布。省造价总站向社会公布专家名单。
        第七条 专家参与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和评分结果负责;
        (三)与被检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得私下接触被检查单位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擅自透露检查情况;
        (五)保守被检查企业以及项目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利。
        第八条 省造价总站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与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年底调整并公布一次。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自动取消: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专家退休、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单位的;
        (三)原推荐单位要求取消的;
        (四)被抽取后无法参加检查工作,12个月内累计达到2次的。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价总站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被检查单位人员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擅自向他人透露检查情况的;
        (四)泄露被检查企业以及项目的商业秘密或者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利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履行检查职责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专家推荐表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专家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