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评审工作,省造价总站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评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6月10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数据评审和管理,确保工程造价指标数据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满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指标数据的评审。
第三条 工程造价指标数据的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造价指标数据评审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特征、工程造价构成指标、分部分项工程造价指标、措施项目造价指标和人工、主要材料消耗量指标。
第五条 工程造价指标数据的具体评审工作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负责组织。从省造价总站建立的造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 工程造价指标数据评审标准:
1、入选的工程项目应当具有代表性、时效性,能够反映我省目前常用的工程类别和工程专业。
2、编制工程造价指标数据选择组成完整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投标报价作为主要对象。
3、工程造价指标中填报的内容、工程特征、编制说明等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编制暂行办法》(闽建价[2013]47号)的规定,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2、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委托的评审工作;
3、与评审工作涉及的企业或者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4、不得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擅自透露评审工作情况;
5、保守评审工作涉及的企业以及项目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利;
6、不得私自保存或拷贝评审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省造价总站为每位评审专家建立评审项目情况档案,详细记载其参与评审工作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价总站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1、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
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擅自透露评审工作情况的;
4、泄露评审工作涉及的企业以及项目的商业秘密或者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利的;
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6、私自保存或拷贝评审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如需相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补充说明和调整,应由省造价总站与企业联系。
第十一条 评审完成后,评审专家应填写书面评审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合格的工程造价指标将由省造价总站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