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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检验(复验)结果不合格暂停发布信息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闽建价〔2014〕27号 发稿时间:2014-06-17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城建处:
        为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做好与省厅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检验(复验)结果不合格水泥、钢筋等材料通报的联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总站转发省厅通报的不合格水泥、钢筋文件,各设区市造价站(造价协会)应在上报省造价总站汇总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和本地区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暂停发布对应的品牌价格信息,综合价格测算中涉及不合格材料品种的,应予调整。
        二、设区市造价站在报省造价总站汇总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中未予暂停发布的,省造价总站将根据省厅通报的内容予以暂停发布。
        三、县(市)、区造价站(造价协会)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的,设区市造价站应督促做好不合格材料暂停发布工作。
        四、水泥暂停发布信息价的品种应为省厅通报中列明的生产厂家相应商标、品种、强度等级的产品;钢筋暂停发布信息价的品种应为省厅通报中列明的生产厂家相应钢筋种类、牌号、公称直径的产品。
        五、不合格材料暂停发布时间为3个月,自省厅通报文件发布的当月及后两个月。
        六、各设区市造价站及造价协会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不合格材料暂停发布工作。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