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该《规定》于2013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规定》从建筑外墙饰面、建筑幕墙与外门窗、附加设备与附加设施等方面,给出了具体规范标准,同时界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等相关方面的工作职责。
《规定》要求,建筑外墙离地面高度超过24米的区域,不得采用粘贴饰面砖(板)。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及临街建筑,需要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的,应当使用安全玻璃,并采取防坠落措施。附加设备、附加设施则不得占用人行道和建筑物内的出入口、过道、楼梯等共用部位,以及其他用于安全疏散和施救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