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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文号: 发稿时间:2014-07-29 阅读次数:)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4〕16号),省厅决定开展福州、厦门两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福州、厦门两市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确定项目,各检查4个项目。

  二、督查时间

  2014年8月4日至8日,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督查内容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进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深化工程质量安全“三个”专项整治,强化监督执法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等情况。

  (二)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对承接项目进行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情况。

  (三)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国家和我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1. 主体行为。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情况,以及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评价;施工企业、监理单位项目部对工程质量安全监控及定期自查自纠情况。

  2.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吊装、地下暗挖、盾构始发与接收等重大危险源防控,以及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3. 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车站及隧道区间防水工程实体质量,以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质量。

  四、督查组组成

  督查组由省厅林增忠总工任组长,督查组其他成员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和省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做好相关记录。对发现问题和隐患应认真分析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要求。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个环节的抽查巡查,对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应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和问题;对拒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处理。

  (三)省厅将检查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实体安全和相关内业资料,并对钢筋、水泥等主要原材料和盾构预制管片进行抽检。两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检查的相关配合工作,事先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迎检准备,并通知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负责人参加检查。

  (四)请福州市建委、厦门市建管局各指定一名联络员,并于2014年7月30日前将联络员单位、姓名、职务、手机号码传真至省质安总站。

  联系人:谢高鸿;电话:0591-87617511、13706997026;传真:0591-87548842。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