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管理水平,我厅正组织研究制定新的劳保费用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现将建筑施工企业2012年度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发放的2011年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卡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6月30日。
二、省内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申请升级的,可申报重新核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2012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申报表(详见附件);
2、企业资质证书;
3、2011年度财务报表;
4、2011年度统计年报;
5、相关部门确认的2011年度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年度投保人数材料和各项保险年末缴费凭据;
6、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及年末缴费凭据;
以上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如在两个以上地区缴交的,需提供汇总表,并分别注明缴交地和缴交人数。
三、新成立的省内施工企业以及在我省新承接工程项目的省外施工企业可申报核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应提交以上1、2两项材料,其中省外施工企业还应提供新承接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照文件所列顺序装订。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各设区市造价站核实后退还,平潭综合实验区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原件由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和建设局或其委托的造价管理机构核实后退还。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2011年7月1日以后设立的施工企业除改制企业外,一律按丁类核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省外企业在我省有承接工程项目的,按丁类核定。
(二)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与自行完成产值口径不一致的,按2011年度全省平均全员劳动生产率18.52万元/人计算平均职工人数。
五、我厅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