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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申报2010年度劳保取费类别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0]9号 发稿时间:2010-05-13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闽建筑[2004]8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计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筑[2004]33号),现将建筑施工企业申报2010年度劳保取费类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劳保费用取费类别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保费用取费类别申报表(详见附件1);
  (2)企业资质证书;
  (3)2009年度财务报表(报表补充资料栏应填报齐全);
  (4)2009年度统计年报;
  (5)相关部门确认的2009年度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年度投保人数材料和各项保险年末缴费凭据;
  (6)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款书及年末缴费凭据;
  (7)省外企业在闽分支机构营业执照、2009年度在闽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及2009年度在闽完成工程项目产值一览表(详见附件2)。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各设区市造价站核实后退还。
  二、2010年6月30日前申报劳保取费类别的,有效期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2010年7月1日之后申报的,有效期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定其劳保取费类别的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
  三、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与完成总产值口径不一致的,按2009年度全省平均全员劳动生产率计算平均职工人数。
  四、2009年7月1日后新设立的施工企业(改制企业除外)按丁类核定劳保取费类别。
  五、省外施工企业在闽设有分支机构,且上年度有承接工程项目或在建工程的,按丁类核定劳保取费类别。
  六、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应按照核定的取费类别和有效期计取,工程施工期间企业劳保取费类别发生变化的,劳保费用应分段计取,未办理劳保核定卡期间的劳保费用不得计取。采用固定价格包干的工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以签订合同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定的劳保取费类别计算劳保费用,合同期内不再调整费率。
  七、我厅已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