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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管理标准》的通知

(文号:闽建建[2014]38号 发稿时间:2014-09-24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事业局、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管理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建的拌合厂(站)应建立健全本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体系后方可从事生产供应混合料活动;

  二、已有的拌合厂(站)应对照本标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2015年4月1日起未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的拌合厂(站)不得从事生产供应混合料活动。

  附件: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管理标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6日

  

 
 


福建省预拌沥青混合料和水泥稳定粒料质量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