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各参建方质量安全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强化对参建单位的行为监督,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负总责的考核,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等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制的考核。
重点加强工程重大风险防控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监理平行检验与旁站制度及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二、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履行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总责及其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履责情况的检查与管理。
三、实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履责随机动态考核,考核参建各方项目管理组织人员配置和到位履责情况,重点考核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安全专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机管员配置和到位履责情况。
四、实行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加强按图、按规范标准施工的监督检查。
实行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工程(重点为降排水、渗漏)、模板工程、钢筋工程、防水工程的质量安全专项治理。持续加强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龙门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查。对严重影响工程结构质量、施工安全、周边环境安全的问题、隐患“零容忍”,确保结构工程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
五、认真贯彻《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的通知》(厦建工〔2014〕120号),推进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建立分项工程首件(样板)质量验收制度,推行创质量安全标准化样板工程观摩。
六、完善关键节点施工前的条件验收及分部工程验收,重点监督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执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加强对工序交接检制度检查力度,杜绝前道工序未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行为。
七、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对质量安全重大隐患予以立案查处的通知》(闽建建〔2014〕15号),加强整改情况的复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责任企业,我局将严格依法立案查处。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质安站具体负责落实,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厦门市建设局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