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担保专业担保公司,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7月施行以来,我市工程担保保证金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也发生个别工程担保专业担保公司(下称专业担保公司)因自身原因涉及经济纠纷,造成被保证人交存的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工程担保保证金被法院保全、执行的情况,影响被保证人的权益,进而产生新的矛盾纠纷。针对实践中发生的此类问题,为维护工程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工程担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71号),现将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保证金管理有关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时要求被保证人交存作为反担保措施的工程担保保证金的,应当与被保证人签订书面保证金质押合同,并就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状况、担保范围等作出明确约定。
二、各专业担保公司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当有表明该账户资金性质的标识(如,“××公司工程担保保证金”),账户预留银行印鉴为各专业担保公司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章(如,“××公司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该专用账户应当与公司一般结算账户、基本账户相区分,不能用于普通结算业务,只能用于存放工程担保保证金,做到专户专用、专款专用。
三、各专业担保公司、被保证人应当对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内交存的每笔保证金作出标注,与担保合同形成一一对应。
四、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继续实行三方监管制度,各专业担保公司必须与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签署三方监管协议,防止挪用工程担保保证金等行为的发生,确保专款专用。
五、已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请于2014年11月25日前办理完成新的专用账户的开户手续,并将新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报送我局,由我局向社会公布。2014年12月1日起,各专业担保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发生的工程担保保证金应当存入新的专用账户。
六、2014年12月1日起,已备案的各专业担保公司在我局备案时向社会公布的工程担保保证金专户(下称原专户)停止存入新的工程担保保证金。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抓紧将原专户内的工程担保保证金转入新的专用账户并对每笔保证金作出标注,该项工作至迟在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
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做好本指导意见实施过程的跟踪、指导工作。各专业担保公司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径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馈。
厦门市建设局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