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造价站:
根据《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4]31号),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工作,我站制定了《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11月24日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旨在将检查结果作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依据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以下简称“成果文件质量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由省造价总站负责组织,各设区市造价站配合。
第二章 检查的程序与内容
第四条 成果文件质量检查采用全省集中检查的形式进行,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每家造价咨询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个项目。
第五条 检查的项目由省造价总站通过电脑系统从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系统中随机抽取,范围为检查前12个月内备案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的清单和控制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六条 被抽查项目的成果文件电子文档直接从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系统中下载。
第七条 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人员由省造价总站从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长由省造价总站指定,负责分配检查任务,协调检查工作等。
第八条 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规范、取费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分部分项与措施项目造价是否合理、编制说明是否齐全以及总造价偏差情况。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检查、评分,并如实在《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表》(详见附件2)中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条 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被检查单位就扣分项目提出异议或者申诉的,检查人员应认真听取并决定是否采纳。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标准或者被检查项目的评分存在不同理解或者不同意见的,应提交检查组组长裁定。
第四章 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企业以及项目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宴请、娱乐活动和礼品、礼金等。
第五章 检查结果及处理
第十六条 成果文件检查结果作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方法详见《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成果文件质量低劣的,由省造价总站直接或者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以及编制成果文件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清单和控制价编制)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表(清单和控制价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