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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一○年九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厦建价〔2010〕37号 发稿时间:2010-09-26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产生,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站每月定期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九月份的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月共检查工程20个项目。(其中受检工程“美石通厂房及配套设施--1#车间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单位未提供“三通一平”尚未开工;受检工程“厦门恒荣塑胶制品有限公司1#、2#厂房、综合楼”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因人工费上涨协商未达成一致,该工程停工。上述两个项目待开、复工后另行检查)。本月受检工程按资金来源分类,财政拨款7个、国有投资 1 个、企业自筹11个、外资1个。
大多数受检项目能够按规定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并且担保均在有效期内,基本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工程进度款,大部分项目基本上能够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由厦门海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海沧体育中心一期--综合馆、门球馆工程 ”项目,检查发现如下问题:抽查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建设,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厦门海水环境试验站(陆域部分)建设”项目,检查发现如下问题:①劳务公司负责人未到场;②未按规定填报《建筑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表》并提供相关银行转账凭证;③未按规定填报《建筑项目工资支付情况表》且未提供劳务费银行转帐凭证。
3、由厦门市鹭云升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鹭云升工程机械维修厂(后续工程)”项目,检查发现如下问题:①劳务公司负责人未到场;②未提供相关劳务分包资料:③提供的“劳务合同书”为无效合同。
三、处理意见
1、向“海沧体育中心一期--综合馆、门球馆工程 ”项目的施工单位“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及劳务分包单位“厦门艺春晖劳务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力,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
2、向“厦门海水环境试验站(陆域部分)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厦门市吉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及劳务分包单位“厦门市吉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力,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
3、向“鹭云升工程机械维修厂(后续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厦门市湖里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劳务分包单位“厦门市厦龙建工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力,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