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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九年七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厦建价〔2009〕22号 发稿时间:2009-07-24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产生,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站每月定期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六月份的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本月检查的工程项目20个,按资金来源分类,其中财政拨款6个,国有投资1个,企业自筹13个。

其中,推迟开工项目有5个:①“东渡边检站备勤业务楼工程”由于大部分资金是中央财政拨款的,该部分资金还未到位,项目还未开工;②“曾厝垵片区A7、A8地块Ⅱ标段、Ⅲ标段”因项目征地拆迁尚未完成,工程无法开工;③“龙湖花园安置房2#、5#、7#楼项目”因高压线、水管横穿项目用地范围,工程延期开工;④“环球化工富马酸和皮革化学品工程厂房”因项目总平面图调整尚未开工。

对正常开工的15个项目的检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受检项目能够按规定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并且担保均在有效期内,基本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工程进度款,大部分项目基本上能够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现场检查,执行情况较好的项目是由厦门国际物流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厦门艺春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国际物流中心”项目。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部分受检单位对检查工作不够重视,在工程受检时,建设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未到场参加:

“东部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和“高崎中埔果蔬储存加工区项目”“厦顺高精PS板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人员未按检查通知要求到场参加检查。

“福建日报闽南印务中心(厦门印务中心)工程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均未到场参加检查。

2、个别工程未及时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东部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的施工合同已于2009年4月24日签订,但到检查时为止仍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3、个别工程的进度款未及时支付到位:

“源昌大酒店(凯宾斯基大酒店)”工程到7月14日检查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合同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我站7月17日已向该项目建设单位“厦门源昌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

“新垵商贸综合楼”工程目前已完成进度约180万元,但至7月17日检查当日,建设单位尚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我站7月22日已向该项目建设单位“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垵村委会”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

4、部分工程工人工资未足额支付:

“东部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在7月13日检查时查无工人工资发放的凭证,检查人员到工地现场随机询问了几个工人,他们均表示项目开工至今未领到工人工资。我站7月17日已向该项目施工单位“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劳务分包单位“厦门昌荣建工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对该项目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整改。

“高崎中埔果蔬储存加工区项目”到7月10日检查时,施工单位已拨付给劳务分包单位97.755万元劳务款,但劳务分包单位仅发放工人工资54.4万元。我站7月13日已对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厦门恒昌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目前该公司已足额补发工人工资,整改完毕。

“源昌大酒店(凯宾斯基大酒店)”工程到7月14日检查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该工程应发工人工资约650万元,但实际仅发放334.7万元。我站7月17日已向该项目施工单位“福建省源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劳务分包单位“厦门万众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

“新垵商贸综合楼”在7月17日检查时,施工单位未提供支付劳动分包单位劳务费银行转帐凭证,劳务分包单位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我站于7月22日对该工程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厦门大学建筑工程公司”、“厦门聚安建工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

“五缘湾墩上社区服务中心”在7月16日检查中施工单位未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及支付劳务分包公司劳务费的银行转帐凭证,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且资料不齐全。我站于7月24日向该工程施工单位“福建鑫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

三、处理意见

1、将“国际物流中心”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分别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信息网的“建安信用监管系统”记入良好记录,予以表扬。

2、已向“东部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高崎中埔果蔬储存加工区项目”、“源昌大酒店(凯宾斯基大酒店)”、“新垵商贸综合楼”、“五缘湾墩上社区服务中心”工程的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将记入不良记录。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