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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九年十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厦建价〔2009〕34号 发稿时间:2009-10-27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产生,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站每月定期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十月份的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月原计划检查20个工程项目,在这些工程项目中有2个已通过工程验收,分别是“厦门理工学院四期学生公寓”项目和“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一期”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另外1个项目“卢厝小学(新建)”因用地规化调整尚未开工。本月实际检查了17个工程项目。按资金来源分类,财政拨款6个、企业自筹11个。
大多数受检项目能够按规定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并且担保均在有效期内,基本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工程进度款,大部分项目基本上能够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现场检查,执行情况较好的项目是:厦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开发、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厦门市城群建筑有限公司湖里分公司负责劳务分包的“厦门快速公交(BRT)西柯枢纽站及社会保障性住房”;厦门古龙温泉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厦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劳务分包的“古龙御园Ⅱ标段”。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个别工程的建设单位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预付款
1)“东晖广场”项目的建设单位“厦门市湖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未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厦门市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
2)“嘉福花园一期第四组团工程(A1#、A2#、A3#)楼”项目的建设单位“厦门市海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厦门市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
2、个别工程未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嘉福花园一期第四组团工程(A1#、A2#、A3#)楼”工程受检时发现施工单位未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3、个别项目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保函
受检工程“嘉福花园一期第四组团工程(A1#、A2#、A3#)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保函。
4、个别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厦门国际物流中心二次装修工程(标段三)”项目的施工单位“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5、受检工程“银华机械有限公司易地搬迁项目Ⅰ标段”,施工单位厦门市同安区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未足额支付公司劳务分包劳务费及工人工资;建设单位厦门海翼汽车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施工合同约定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
6、由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发包,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厦门市石渭头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多模式氧化沟及4#变电所工程”项目,在检查存在如下问题:①该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②承建单位福建省恒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检查极不重视未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表》和《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表》并未提供相对应银行转账凭证;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7、受检工程“路达三期全球资源采购、装配、产品配销及东大门”项目的施工单位厦门市广科建设有限公司对检查极不重视未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表》和《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表》且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不完整;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处理意见
1、向“东晖广场”项目的建设单位“厦门市湖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
2、对“嘉福花园一期第四组团工程(A1#、A2#、A3#)楼”项目的建设单位“厦门市海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厦门市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发出监督意见书,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
3、向“厦门国际物流中心二次装修工程(标段三)”项目的施工单位“厦门辉煌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
4、对“银华机械有限公司易地搬迁项目Ⅰ标段”项目、“厦门市石渭头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多模式氧化沟及4#变电所工程”项目和“路达三期全球资源采购、装配、产品配销及东大门”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发出监督意见书,限期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
5、对于“厦门市石渭头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多模式氧化沟及4#变电所工程项目和路达三期全球资源采购、装配、产品配销及东大门”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6、对施工合同履约行为执行情况较好的“厦门快速公交(BRT)西柯枢纽站及社会保障性住房”工程、“古龙御园Ⅱ标段”工程相关责任单位记入良好行为记录。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