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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厦建价〔2012〕41号 发稿时间:2013-01-05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切实履行,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产生,根据相关规定,本月我站组织对部分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月受检工程20个项目。其中湖里区委党校因市政规划调整需易地建设故暂时停工;厦门唐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项目由于拆迁纠纷尚在协调未开工。本月受检工程按资金来源分类,财政投融资5个,企业自筹15个。

大多数受检项目能够按规定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并且担保均在有效期内;基本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工程进度款,大部分项目基本上能够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施工现场机械台班配备与投标承诺一致;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基本到位。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招商局地产(厦门)有限公司建设,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厦门齐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J2010P08地块商住项目一期”项目,检查中发现:①该工程劳务费未按规定转入劳务公司;②未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台账及发票;③未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④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中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外其余人员均未在场;⑤提交的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不完整;⑥现场随机抽查5名工人工资发放记录仅提交其中2名,且仅其中1人有劳动合同。

2.由厦门紫金中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中航紫金广场桩基”项目,检查中发现:该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仅项目经理和施工员在场,其余人员均未在场。

3.由厦门庐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厦门市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金色阳光”项目,检查中发现:①合同双方均未按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报和支付工程进度款;②项目管理人员仅项目经理在场;③未按规定转入劳务公司劳务费;④未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相关凭证。

三、处理意见

1.已向“J2010P08地块商住项目一期”项目的施工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劳务分包单位厦门齐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力,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

2.已向“中航紫金广场桩基”项目的施工单位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力,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

3.已向“金色阳光”项目的建设单位厦门庐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施工单位厦门市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力,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记录。

 

附件:201212月份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