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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一三年八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号:厦建价〔2013〕17 号 发稿时间:2013-10-15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切实履行,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产生,根据相关规定,本月我站组织对部分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月共检查工程18个项目(其中“闽南童谣文化活动中心-文化中心及部分室外工程”因建设单位场地未移交尚未开工)。本月受检工程按资金来源分类,财政投融资4个,国有投资1个,企业自筹13个。

大多数受检项目能够按规定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并且担保均在有效期内;基本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工程进度款;大部分项目基本上能够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施工现场机械台班配备与投标承诺一致;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基本到位。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软件园三期起步区A地块A2A4标段”项目,存在如下问题:①未足额支付劳务费;②未提交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表,③未完整提交工人工资发放凭证。

2. 由中国人民解放军73111部队干休所住房改造办公室建设,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承建的“73111部队第一、三干休所住房改造2#5#7#等新建”项目,该工程施工管理人员仅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其余人员均未到场。

3. 由厦门庐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厦门市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金色阳光”项目,201212月检查时因存在如下问题:①双方主体未按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申报和支付工程进度款;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转入劳务公司劳务费;③项目管理人员仅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被我站发出行政监督意见书责令整改。本次检查尚存在如下问题:①该工程已完工程量约4000万元但转入劳务公司劳务费为411.37万元,提交的工人工资发放凭证为309万元,均未足额;②现场抽查5名工人仅1名有签订劳动合同;③项目管理人员仅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

 

三、处理意见

1.已依照相关规定向“软件园三期起步区A地块A2A4标段”项目的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2. 已依照相关规定向“73111部队第一、三干休所住房改造2#5#7#等新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

3. 依照相关规定 对“金色阳光”项目的施工单位厦门市立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厦门友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以经营管理P5档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20138月份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