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工作质量,促进各级评价机构公平公正地开展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工作,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经研究,决定委托省造价总站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层级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层级指导对象和频率
每季度抽取一个设区市的县(区、市)级评价机构进行层级指导。
二、层级指导的方式及内容
(一)在县(区、市)级评价机构于近期已评价项目中随机抽取1个项目,由设区市评价机构人员按照评价标准对其评价,省造价总站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
(二)召集被抽取县(区、市)所在设区市及其辖区内评价机构召开现场会,省造价总站对该项目的评价质量进行点评。
三、结果处理
评价机构对项目评价分数高于省造价总站评价分数20分及以上,或发现评价机构未到现场评价的,对项目评价机构及其委托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四、其他事项
(一)每个季度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层级指导工作安排由省造价总站另行发文通知。省造价总站将于9月26日首先对福州市进行层级指导,具体时间及被抽取县(区、市)以电话通知为准。
(二)被抽取县(区、市)所在设区市评价机构应通知辖区内评价机构按时参加现场会;项目所在地的评价机构应做好配合工作,及时通知被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到位。
(三)层级指导所产生费用由省造价总站负责。层级指导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减少陪同人员,安排从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