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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5]10号 发稿时间:2015-04-17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做好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开展2013~2016年度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取费类别核定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7号)关于“《劳保核定卡》有效期内,因资质等级变化引起应参保人数增加的,企业应在资质等级发生变化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核定劳保取费类别。其实际参保人数按照申请核定前6个月的月均参保人数确定”的规定,仅适用于重新核定后维持原类别或者类别降低的情形。《劳保核定卡》有效期内,企业申请提高劳保取费类别的,应按照上年度1-12月份的实际参保人数重新核定。

  二、取得丁类劳保核定卡的企业,资质等级变化后应参保人数虽有增加,但不影响劳保取费类别的,无需重新申请核定。

  三、省外施工企业应按照《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13〕5号)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申请核定劳保核定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