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省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函〔2015〕86号)要求,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补充外墙悬挑脚手架等14项定额,调整塔吊使用费定额说明(详见附件1),并调整《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以下简称《建筑定额》)有底模基础梁胶合板模板等37项定额消耗量(详见附件2),现予颁发,自2015年 4月14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与《建筑定额》配套使用。
二、取消《建筑定额》第十一章垂直运输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2(1)点关于塔吊使用时间的规定。
附件:1.《外墙悬挑式钢管脚手架等14项补充定额》
2.《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05)有底模基础梁胶合板模板等37项定额消耗量调整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