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作,经研究,下列分部分项工程除满足现行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外脚手架的搭设要求
(一)对檐口高度超过24米或层数超过六层的建筑物,其外脚手架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必须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原则上应从二层楼面开始悬挑。在没有采取特别技术措施的情况下,锚固型钢的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C20。
(二)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支承点落在外伸阳台上或悬挑板上时,施工单位应对该外伸阳台或悬挑板进行承载力复核,必要时请项目原设计单位进行承载力验算。
(三)型钢悬挑脚手架的型钢悬挑梁与建筑结构必须采用螺栓钢压板或角钢压板连接固定,钢压板尺寸不应小于100mm×10mm(宽×厚),角钢规格不应小于63mm×63mm×6mm。
(四)型钢悬挑脚手架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隔步满铺,并应铺设严密、牢固;
2.脚手架里排架体与建筑物每层楼面之间的间隙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
3.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距离必须采用硬质材料(如模板、波纹钢板)隔断防护,铺设牢靠、严密。
二、扣件式钢管架体材质及应用要求
(一)架体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材料材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并留存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的记录、资料。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纪录。
1.购买钢管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可调托撑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2.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裂缝、硬弯、严重锈蚀等缺陷、严禁打孔、钢管使用前必须涂刷防锈漆;且应按进场数量的3%对钢管外径及壁厚进行抽样检查。
3.严禁使用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扣件,扣件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且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当进场扣件数量少于1万件时,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和对接扣件各抽取10件进行检查,当扣件数量超过1万件时,三种类型扣件各抽取20件进行检查。
4.严禁使用有裂缝的支托板、螺母。可调托撑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对可调托撑螺杆外径、支托板厚、螺杆与支托板焊缝高度进行抽样检查,抽检数量按进场数量3%进行抽检。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支托板厚不小于5mm,螺杆与支托板焊接要牢固,焊缝高度不小于6mm。
(二)在外脚手架及模板工程中应用要求
1.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或普通模板工程,钢管宜采用规格为φ48.3mm×3.6mm的Q235钢管。若采用低于该标准规格的钢管,其立杆间距应根据使用的钢管材质情况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不得使用壁厚小于3.0mm的钢管。
2.高大模板及钢结构等承重支撑工程采用扣件式钢管搭设的,钢管必须采用规格为φ48.3mm×3.6mm的Q235钢管;采用铸造扣件的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1㎏、旋转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15kg、对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25kg。
3.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安装时应将扣件锁紧,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值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安装完成后应按照JGJ130-2011第8.2.5条规定,采用扭力扳手对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抽样检查。
三、安全网使用要求
(一)密目式安全立网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永久标识,并应具有阻燃性能,且耐贯穿性能和耐冲击性能必须满足GB5725-2009第5.2.2.6及5.2.2.7条规定。
(二)密目式安全网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清理立网上的附着物,保持网面的整洁;破损、变形、断裂、连接部位松脱的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四、起重机械使用要求
(一)高层建筑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须待型钢悬挑脚手架拆除完毕方可报停并组织拆除。外脚手架拆除时长钢管、型钢等必须由塔机吊运至地面,禁止使用施工升降机运送。
(二)塔机使用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塔机在安装和使用时,起重臂端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2米,避免塔机撞击周边的建筑物。
2.群塔作业时,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有不小于2米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三)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至六层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
施工企业要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严格把好材料进场关,对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劣质的钢管、扣件、可调托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一律清出施工现场,坚决不予使用。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二)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监管部门在检查、督(巡)查中要加强监管,严肃查处不合格或劣质钢管、扣件、可调托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产品以及未按文件要求搭设、使用外脚手架和起重机械的行为,并要求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或劣质产品清出施工现场。以动态监管为抓手,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进行记分,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局部停工拆除,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监管部门在检查、督(巡)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抽查单位工程最近一次安装的1个楼层(或1个检验批)模板工程的三处部位,每个部位随机抽查5根(处),发现有3根钢管或3处扣件或3处可调托撑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责令该项目所有类似单位工程的模板工程局部停工,并拆除重新安装;遇无法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的,必须责令整改,并要求该项目所有单位工程正在安装和尚未安装的模板工程搭设的材质应符合规定。
2.抽查单位工程已搭设的外脚手架工程一个检验批(按搭设高度20米为一检验批)的三处部位,每个部位随机抽查5根(处),发现有3根钢管或3处扣件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责令本项目所有类似单位工程外脚手架工程局部停工,并拆除重新搭设;同时要求该项目所有单位工程正在安装和尚未安装的外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材质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
3.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或普通模板工程,采用规格低于φ48.3mm×3.6mm的Q235钢管,其立杆间距未根据使用的钢管材质情况进行设计计算确定,项目监管部门必须责令其整改并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附表1中第3.4.13条规定对项目经理记分;按照附表2中第1.1.5条规定对监理单位记分。
4.抽查单位工程最近一次安装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及钢结构等承重支撑体系的一检验批的三处部位,每个部位随机抽查5根(处),发现有3根钢管未采用规格为φ48.3mm×3.6mm的Q235钢管的或3处扣件重量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责令该项目所有类似单位工程高大模板及钢结构等承重支撑工程局部停工,并拆除重新安装;遇无法拆除重新安装的,必须责令整改,并要求该项目所有单位工程正在安装和尚未安装的高大模板及钢结构等承重支撑工程的搭设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
5.抽查单位工程已搭设的外脚手架工程(按搭设高度20米为一检验批)一个检验批的三处部位,每个部位随机抽查5处,发现有3处未使用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永久标识的或阻燃性能、耐贯穿性能和耐冲击性能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立网,项目监管部门必须责令其立即拆除更换,并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附表1中第3.10.1条规定对项目经理记分。
6.在检查、督(巡)查中发现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和使用时,起重臂端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2米的;群塔作业时,处于低位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小于2米的;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小于2米的,必须责令该单位工程局部停工整改,若通过整改仍无法满足要求,应拆除重新安装。
7.在检查、督(巡)查中发现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已施工至六层时,未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必须责令该单位工程局部停工整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