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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备案材料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5]21号 发稿时间:2015-07-20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备案材料进行简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进行首次备案以及补充合同或协议备案时,不再要求提供施工合同备案申报表。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闽建〔2014〕13号)第八条更改为:“发包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发包人公章)报送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进行书面备案,同时提供施工合同原件,加盖备案章后退还”;第十一条更改为:“合同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承包人应当自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填写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基本信息,并上传补充合同或协议的电子文档,同时将补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承包人公章)报送工程所在地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进行书面备案,同时提供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加盖备案章后退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