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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号:闽建办筑[2015]9号 发稿时间:2015-11-18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施工合同备案和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不仅有利于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欠款欠薪行为发生,减少劳资纠纷,促进我省建筑市场持续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和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结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针对当前施工合同备案存在的特殊情形,按照以下办法分类处理:

  (一)对于采用BT、BOT、PPP融资模式的工程项目,如已签订投资协议但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允许建筑施工企业事先作出承诺,向合同履约评价机构出具项目投资协议和承诺函,可以暂不纳入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直至施工合同备案后再开展评价。

  (二 )对于采用BT、BOT、PPP融资模式的工程项目,如已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在合同备案时仍无法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允许施工企业事先作出承诺后先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承诺书应上传至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但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上传至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在此期间,合同履约评价机构对该事项可不予信用扣分。

  (三)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未能办理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的在建工程项目,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下称“监管系统”)临时增加了项目经理合同备案功能,允许由项目经理以身份证号码登录监管系统,在“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子菜单中办理施工合同重新备案。各级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受理书面备案时,简化此类项目补办手续,经核对施工合同原件无误后,允许备案通过。对于2015年第四季度尚未开展评价的此类项目,合同履约评价机构应当允许企业补办完备案手续后,再开展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二、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合同履约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闽建筑[2014]11号文和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详见附件1)要求,规范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程序,公平、公正开展评价,确保评价质量。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满分或质量安全文明行为满分的项目数量占比较高的县(市、区)抽查力度。发现评价机构已评价结果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立即评价并记入监管系统。

  三、对于需要重新评价的工程项目,相应评价机构应当向省造价总站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详见附件2),经同意后由省造价总站负责在监管系统重新推送被评价项目,由相应评价机构进行重新评价。

  省造价总站联系电话:0591-87610179,传真:0591-87613711。

  附件: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2.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行为重新评价申请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


闽建办筑[2015]9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