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适应我省工程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摊铺机摊铺水泥稳定粒料》等7项补充定额(以下简称“本补充定额”),现予颁发,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补充定额与《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407-2005)配套使用。
二、本补充定额中人工预算单价执行其他工程用工单价。
附件:《摊铺机摊铺水泥稳定粒料》等7项补充定额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