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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闽建办建[2016]13号 发稿时间:2016-03-18 阅读次数:)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质监函〔2016〕8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风险防控、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决定部署开展全省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 检查内容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主体及监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三)全过程风险预防、预控及技术风险控制情况;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第三方监测实施情况。

  (四)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五)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及开展常见质量问题治理情况。

  (六)工程质量安全风险事故应急管理情况。

  有关检查内容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建质〔2012〕68号)及现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执行。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检查以企业自查和属地监督检查为主,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部署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于5月前组织开展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全面检查,省厅将于6月前在各地自查检查基础上适时组织抽查,住建部将于7月到9月组织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提高检查效果,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各地要继续按照省厅工程质量两年治理三年“双提升”行动计划的部署要求,细化检查方案。重点检查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质量安全责任是否落实,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排查是否彻底。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各地要认真做好问题整改和自查总结工作,要完善隐患整改台帐,跟踪检查整改,建立健全闭环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总结于2016年5月30日前报送省厅工程处,并指定1名检查联络员于4月30日前把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省厅工程处。(电话:0591-87548437,传真:0591-87614739,电子邮箱:fjgcc2014@163.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