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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福建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文号:闽建办筑[2016]13号 发稿时间:2016-04-26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结合我省计价依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税金组成。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税金为增值税。税前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组成内容、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取费标准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费用定额2016版》)执行。

  三、营改增后,现行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其他材料费、材料摊销费、小五金费用以及其他机械费、回程费等以“元”为单位的要素消耗量,考虑营改增的综合因素,其不含税额按乘以调整系数0.94计算。

  四、营改增后,应分别发布含增值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不含增值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发布建设工程各类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时,应分别发布材料设备含增值税价格和不含增值税价格。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以下简称《计量规范》)与《费用定额2016版》、现行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或预算定额)及其补充调整文件等有关规定配套实施。其中:

  (一)下列措施项目应当根据《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列出详细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对其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其他措施项目按项计列。

  (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的脚手架、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施工排水降水;

  (2)市政工程的脚手架、支架、围堰、便道及便桥、洞内临时设施、处理监测监控、施工现场围挡;

  (3)园林绿化工程的脚手架、树木支撑架、草绳绕树干、搭设遮阴(防寒)棚、围堰、排水工程、施工现场围挡。

  (二)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暂不执行。

  (三)《计量规范》福建省实施意见,详见附件1、2、3、4,附件中未提及的其他内容均按《计量规范》执行。

  (四)根据《费用定额2016版》及以上规定,制订《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6年第2版)(详见附件5)。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起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4月30日以前(含30日)已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不实行招标的工程,5月1日起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合同价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4月30日以前(含30日)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福建省实施意见

     2.《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福建省实施意见

     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福建省实施意见

     4.《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福建省实施意见

     5.《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6年第2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5日


闽建办筑[2016]13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