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了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经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国税局研究同意,现予颁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闽建筑〔2004〕8号)及其补充调整文件、《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闽建法〔2004〕3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闽建法〔2004〕21号)同时废止。
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凡201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其费用计取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执行;凡2016年5月1日前已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其费用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本定额不适用于营业税下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
本定额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