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颁布〈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的通知》(闽建筑〔2016〕15号),现予以转发,同时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对相关取费标准及规定作如下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厦门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附属安装)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设备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标准调整如下:
项目名称 |
3万m2以上 |
1-3万m2 |
1万m2以内 |
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
3.34% |
3.34—5.46% |
5.46% |
施工围挡及扬尘防治措施费仍按《关于调整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6〕7号)执行。
二、根据《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企业管理费已包含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费,工程“其他项目费”中不再单列计算。
三、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评标的工程,其预算价、预警价、投标报价的劳保费用应按丁类计算,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按承包人的实际类别计取劳保费用;采用“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的工程,其发包价的劳保费用应按甲类计取,同时应分别列出劳保费用按照乙类、丙类、丁类取费类别计取的发包价。
附件: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的通知(闽建筑〔2016〕15号)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