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具体行为评价档次操作原则与标准(试行)》(厦建建〔2006〕171号,以下简称原《标准》)实行以来,对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合同履约行为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原《标准》中合同履约部分的若干条款在具体操作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建设各方主体的一些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未能得到及时纠正,我局决定予以修订。此次修订基于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多年的监管实践,并认真听取了有关行业协会、企业的意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删除原《标准》实施以来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界定(取证),较少引用、无评价意义和重复评价的部分条款。
二、结合实际应用情况和各方主体责任轻重,调整部分行为的评价档次。
三、新增部分合同履约和造价行为管理方面条款。
四、新增劳务分包单位作为监管对象,设定相关评价条款。
五、对相关条款适用范围、违规行为界定等做进一步说明。
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合同履约和造价管理部分修订版)》予以印发,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相关内容同时作废,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建设局建筑业处或市造价站联系。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