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其他文件 > 正文

关于调整办理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管理人员变更事项的通知

(文号:厦建工〔2016〕102号 发稿时间:2016-07-15 阅读次数:)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企业:

根据我局《关于做好与福建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衔接工作的通知》(厦建筑〔201640号)精神,即日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变更事项”调整如下:

一、统一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登记,不再通过“厦门市建筑市场建筑业企业管理系统”办理。

二、变更事项由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直接受理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办理,即市管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按相关规定办理;区管工程由属地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厦建工〔201448号)中,第二点关于“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变更”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67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