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闽建办建〔2017〕14号)要求,省厅于2017年3月11日~17日对福州和厦门城市轨道交通在建工程进行安全专项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总体情况
本次督查共随机抽查6个在建项目,福州和厦门各3个,涉及7个地铁车站和6个盾构法区间,以及地连墙成槽机、三轴搅拌机、旋挖机等大型施工机械共计18台,共发出督促改正通知书6份。
从督查总体情况看,福州和厦门建设主管部门重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福州和厦门开工建设的2号线工程,在工地建设标准化推进方面都取得一定进展,车站基坑施工方案审批和论证手续较完善,车站地连墙施工质量控制较好,受检车站围护结构基本无渗漏水现象,车站施工安全总体受控。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行为方面
1.企业自查自纠不落实。有的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对在建项目未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未能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安全技术交底未就有关施工安全要求对现场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交底。
2.专项方案针对性不强。有的项目盾构始发、掘进和接收三个专项方案合并成一个,有的项目应急预案采用通用方案,编制不全面,无针对性。
(二)车站实体
1.基坑支护体系存在隐患。有的车站换撑位置纵向联系梁和格构柱连接牛腿焊接不符合设计要求,且支撑梁和纵向联系梁未按要求设置抱箍;有的车站部分钢支撑固定端和预埋钢板存在悬空现象;有的车站基坑锚索施工时,围檩和围护结构之间存在多处悬空现象。
2.基坑开挖不符合方案要求。有的车站基坑软弱地层土方开挖分层和放坡设置不规范,局部坡度过陡,不符合专项方案的要求;有的车站端头井基坑侧壁挂网喷射混凝土局部未及时封闭,个别部位渗水明显,局部喷射混凝土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3.监控量测实施不到位。有的项目基坑第三方监测方案针对性不强;有的项目基坑开挖已超过5m,但部分立柱竖向位移和围护桩水平位移未按照方案要求实施监测。有的项目第三方监测未按监测方案规定的频率开展监测,且实际监测点数少于方案要求。
4.临边防护及上下通道缺漏。有的车站设置竖向位移测点的立柱所在的支撑梁通道两侧无防护;有的车站临时物料平台采用钢板探头设置,悬空面接近2/5,且临边无防护;有的车站基坑作业面未按规定设置人行上下通道。
(三)盾构区间
1.洞门密封系统存在风险。有的项目洞口负环已拆除,但未按洞门密封系统设计要求对洞口前10环采取拉紧措施;有的项目洞门密封已拆除多日,但尚未编制洞门结构施工方案,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固洞门,造成洞门长期暴露,存在涌水涌沙的风险;有的项目洞门密封系统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安装圆环压板,盾构始发后易出现帘布橡胶损伤、密封系统被击穿的风险。
2.部分管路防护措施欠缺。有的项目泥水盾构施工区间内进排浆管未与支架进行固定,同时照明线路与进排浆管排列在同侧,无防管路爆裂冲击照明线路的防护措施。
(四)大型施工机械
1.履带式起重机受损变形。个别项目履带吊大臂前端杆件受损变形,未及时更换合格大臂并跟进验收。
2.门式起重机使用保养不当。有的项目龙门吊行走限位挡板缺失或变形;有的项目小车行走限位缓冲挡板高度不够或行走限位板变形;有的项目龙门吊未工作时行走夹轨器未夹住轨道;有的项目主卷扬钢丝绳存在锈蚀现象;有的项目行走轨道尺寸大小不统一,轨道固定压板未固定牢固或轨道连接板固定螺栓未锁紧;有的项目起重量限制器显示仪未接电源,起不到起重量限制的作用。
三、处理决定
对省厅督查发出督促改正的工程项目,由福州市建委和厦门市建设局督促责任主体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限期改正,并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将核实结果及时书面上报省厅工程处。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福州市建委、厦门市建设局和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要结合省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建〔2017〕9号)工作部署,深刻吸取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2•12”事故教训,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工作标准和“双随机”监督机制,规范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评价工作。
(二)落实五方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督促项目参建五方责任主体落实法人授权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强化风险控制,落实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主体责任,督促施工、监理企业按照省厅部署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并按规定时间登陆“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责任主体自查自纠”模块进行登记。
(三)规范监控量测工作。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的重要性,建设、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管控力度,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督促相关主体严格按照设计和专项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工作,确保工程结构和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2016年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17号)的要求,加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督促相关各方做好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安拆告知、验收和使用登记工作,做好进场大型机械设备的验收和维保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设备使用安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