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推行我市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市场,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2〕468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建〔200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开展工程担保试点工作情况,现将2017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担保公司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厦门市承接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商注册地在本市,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部门核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实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不少于两年(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算);
(二)企业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已与营业地在本市的三家以上(含三家)的商业银行签订企业融资担保协议,且其中一家授信额度不低于3亿元(含3亿元),并实际开展了融资担保业务;
(四)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五)最近十二个月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
(六)近两年未出现拒不履行到期担保代偿责任的;
(七)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申请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担保公司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有效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有效复印件一份;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有效复印件一份;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部门认可的审计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有效复印件一份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原件;
(六)企业与营业地在本市的国有商业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有效复印件一份;
(七)企业提供两年前生效的与营业地在本市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合同)和保证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有效复印件一份;
(八)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有效复印件各一份;
(九)公司章程及公司出资人、出资比例等文件原件;
(十)公司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有效复印件一份;
(十一)银行出具的企业贷款卡征信记录原件及前十二个月企业法人融资担保明细表(见附件2);
(十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风险控制体系等相关文本资料;(上一年度已备案通过的担保公司只需提供风险控制体系相关文本资料);
上述提交的第二项至第十项资料的原件核对后退还。
三、办理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担保公司登录“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网”(www.zaojia.com)打开“担保系统企业端”,在网上填写《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担保公司备案申请表》,并从网上提交有关证件、证书的扫描件;
(二)申请人在市造价站(七星西路166号)六楼监管科提交申请备案的书面资料,由工作人员核对资料的完整性、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对报送资料不完整或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不予收件;
(三)市造价站自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备案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中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市造价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或修正的内容(见附件3),申请人应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申请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补充或修正资料的按退件处理;
(四)市造价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建设局审核;
(五)市建设局审核并公示后,公布通过备案的专业担保公司名单及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有关工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事项详见《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担保保证金管理有关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建筑〔2014〕37号)。
四、备案的有效期限、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该备案为年度备案,备案有效期从备案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受理地点为市造价站(七星西路166号)六楼监管科。联系电话:5053060。
五、其他事项
(一)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要求
1.信用评级机构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备案且经市金融工作办行业监管部门认可;
2.信用评级机构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主干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符合厦门地区实际和自身特点、能充分揭示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风险度的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案,并报市造价站备案。
(二)对已通过备案的担保公司的相关要求
1.已通过备案的担保公司应及时向市造价站报送工程担保业务季度报表、公司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合法合规报告,市造价站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专业担保公司报送的数据及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2.已通过备案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含变更前或变更后)、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合并或分立及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及时向市造价站报备;
3.已通过备案的担保公司上一年度经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以上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上一年度经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8倍以内;其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倍以内;
4.在备案有效期内,已通过备案的担保公司因企业情况变化而不满足本通知第一点的备案要求的,将被暂停承接本市范围内的工程担保业务;
5.根据《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建【2008】33号),已通过备案的担保公司有存在第四十一条列举的行为之一的,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备案。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