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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网络平台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闽建价[2017]40号 发稿时间:2017-07-31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闽建价[2017]25号)的要求,我站组织开发了“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将于2017年8月1日正式上线,投入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平台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登入。

二、网络平台由省造价站负责建设与管理,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共同维护。

三、网络平台旨在为建筑市场提供服务,面向社会免费开放。

四、正确选择与填报

网络平台设定额问题解答、造价纠纷调解和其它问题等三个功能模块,提问者应根据每个功能模块受理的具体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模块,规范填报相关内容。

(一)定额问题解答模块

1.该模块受理与各专业定额有关的各类定额问题咨询。

2.填报时,应按照网络提示,逐项选择,规范填写。

3.每个问题应有一个明确的标题,提问内容的措词应准确、完整。

(二)造价纠纷调解模块

1.该模块受理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需要造价管理机构予以调解的工程造价纠纷问题。

2.与工程造价纠纷相关的各方主体,均应按网络提示填报相应的各项内容。

3.各方主体描述的纠纷内容,应包括产生纠纷的事由及各自的观点等。

(三)其他问题模块

1.该模块受理除了上述第(一)、(二)条之外的其他问题,包括价格信息、施工合同履约评价、造价咨询成果备案、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问题。

2.其他要求与第(一)条中的第2、3点相同。

五、加强网络平台管理

(一)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应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网络平台推送的各项工作,省站将按季度通报各地工作情况。

(二)定额问题解答工作,原则上由省站受理,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协助;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原则上由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受理;其他问题模块根据工作分工、工作职责,按属地受理,就近服务原则,由省站统筹安排。

(三)在网络平台试运行期间,定额问题解答时限可适当延长;今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受理定额问题解答工作。

(四)省站将建立计价依据编制与管理专家团队,以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各地造价站可参照省站做法,建立定额问题解答专家团队,以满足工程计价定额管理服务需要。

(五)市级造价管理机构暂时没有满足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需要力量的,可向省站报告,暂时由省站协助解决。

(六)定额问题解答和其他问题模块受理的事项,受理结果原则上在网络平台全部公开,造价纠纷调解模块只公开受理结果,受理结果分为已受理、受理中、不予受理三类。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提问者在提问前,应先查看类似问题解决、处理情况,不必重复提问。

(二)提问者应如实填报姓名、单位和手机号码,提问的问题应真实、客观,否则,网络平台将不予受理。

(三)网络平台受理成功后,提问者可通过网络平台查看受理情况。

(四)申请到各级造价机构办公地点现场解答或调解的,未经网络预约或网络预约未成功的,各级造价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预约成功后,提问者应按照网络平台短信通知,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现场解答或调解,否则,需重新网络预约。

(五)提问者在提交步骤完成后,应按网络平台短信通知,及时通过验证码进行验证,否则,该次提问或网络预约无效。

七、本通知与闽建价[2017]25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在试运行过程中,各地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造价站。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