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区建设局、局属各相关单位、局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及时、准确,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相关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
(一)评价实施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或监督检查结果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告知程序,并告知拟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况,确保送达,接受陈述和申辩。
(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
二、信用信息采集及录入
(一)评价实施单位要以作出的表彰(表扬)通报或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为依据,按照相应的行为档次操作标准采集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不得以不良行为记录代替行政处罚。
(二)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入应当以正式发出的文件为准,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文件中明确该行为记录的类别和档次。
(三)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结果正式作出后的15日内,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经审核后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公开。
(四)市委、市政府作出的表彰(表扬),由企业持相关文件向市建设局建筑业处申报,由市建设局审核并将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录入评价系统;区委、区政府作出的表彰(表扬),由企业持相关文件向该区建设局申报,由区建设局审核并将相关良好行为信息录入评价系统。
(五)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表彰(表扬),符合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良好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的,由建筑施工企业凭书面文件,及时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主动申报,经审核后在评价系统公开。良好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采集纳入评价。
(六)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市建设局以外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符合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不良行为档次相关操作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凭处罚文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主动申报录入。
施工企业不按时申报录入的,由市建设局责令整改,并予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七)市建设局信用评价实施部门应当在20日内对采集录入的信用信息作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公开
(一)信用信息日常公示。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即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公开,公开之日起10日内,企业可对该条信用信息提出异议。
(二)信用信息集中公示。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市建设局将根据信用评价工作进度,对评价系统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集中公示,集中公示期间,企业可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
(三)信用评价结果公示。信用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市建设局将进行信用评价结果计算并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间,企业可对信用评价结果的计算是否存在问题提出异议;对已公示确认的信用信息提出的异议,不再受理。
四、异议受理的范围
(一)对信用信息提出的异议,仅限于对评价实施单位已作出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是否符合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不受理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的异议。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相关程序提出。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评价实施单位落实具体工作人员,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做好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二)请各相关企业认真学习信用综合评价相关的文件,及时更新、维护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按时做好信用信息申报、录入工作。
(三)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的采集、申报功能即日起重新开放,2017年3月1日以来的信用信息请于11月3日前完成采集、录入,以免影响下一年度信用评价,市建设局信用评价实施部门将同步开展信用信息审核工作。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