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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17〕74号 发稿时间:2017-11-07 阅读次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以下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为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单位。

二、工作分工

(一)市招标办负责采集下列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信息:

1.市建设局或市招标办、市造价站作出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2.市管(包括思明、湖里区)应招标的项目招标成果质量问题。

(二)各区建设局负责采集下列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信息:

1.区建设局作出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2.区管(思明、湖里区除外)应招标的项目招标成果质量问题。

三、相关评价实施单位的异议受理机构

1.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异议受理机构:投诉处理科

联系方式:0592-8123511

2.海沧区建设局

异议受理机构:审批处

联系方式:0592-6053166

3.集美区建设局

异议受理机构: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592-6683399

4.同安区建设局

异议受理机构:同安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592-7226099

5.翔安区建设局

异议受理机构:翔安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592-7889229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

 

 

厦门市建设局

2017112


闽建筑〔2017〕24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7-04-28(终稿)[1].DOC


闽建筑〔2017〕2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