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以下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局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为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单位。
二、工作分工
(一)市招标办负责采集下列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信息:
1.市建设局或市招标办、市造价站作出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2.市管(包括思明、湖里区)应招标的项目招标成果质量问题。
(二)各区建设局负责采集下列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信息:
1.区建设局作出的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2.区管(思明、湖里区除外)应招标的项目招标成果质量问题。
三、相关评价实施单位的异议受理机构
1.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异议受理机构:投诉处理科
联系方式:0592-8123511
2.海沧区建设局
异议受理机构:审批处
联系方式:0592-6053166
3.集美区建设局
异议受理机构:集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592-6683399
4.同安区建设局
异议受理机构:同安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592-7226099
5.翔安区建设局
异议受理机构:翔安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592-7889229
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提出复核申请。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11月2日
闽建筑〔2017〕24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7-04-28(终稿)[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