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今年的工作安排,我厅针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2号)实施情况,在前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同时,拟不再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将闽建筑〔2016〕42号文件的部分指标纳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标相应调整为由企业通常行为(权重50%)和质量安全文明行为(50%)两部分组成。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
1、优化企业通常行为的奖励指标分值设置,保持市场充分竞争,进一步增加企业取得满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取通常行为分值)的难度。
2、优化部分指标设置,如:将合同备案的合同额指标调整竣工验收备案的实际造价额;将标准编制加分限定为第一主编。
3、评价标准中相应增加设区市奖励信息指标,包括市级优质工程和市级通报表扬,并增设了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扣分指标。
4、删除多年来未采集且不具备采集条件的不良信息指标,包括行贿受贿罪、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版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将其作为“一票否决”条款)、未报送统计年报等。
5、根据住建部的《诚信信息数据标准》,增加相应不良信息采集。增加违反劳务实名制管理的部分不良信息指标。
现将征求意见稿在全省范围公开征求意见,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5月10日前书面反馈省厅建筑业处(传真:0591-87616918,电子邮箱:st503@126.com)。
附件: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