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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18〕42号 发稿时间:2018-06-14 阅读次数:)

各区建设局,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建筑业企业批后动态监管,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巡查办法》(厦建筑〔201646号)、《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近三年未报送建筑业产值等本市建筑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取得资质证书后三个月内未向工商所在地区级统计部门申请建筑业统计名录的本市新成立建筑业企业;

2.2015-2017年度未报送建筑业产值或报送产值数据为零的本市建筑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

根据《厦门市建设局行政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监督检查巡查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检查方式,在上述企业中随机抽取实施监督检查,抽取比例不低于5%,具体名单检查前另行通知。

三、检查内容

(一)在我市有在建项目的企业

由市造价站结合日常合同履约检查工作,在受检企业的在建项目中各随机抽取1个项目实施具体的监督检查,市管项目由市造价站负责组织检查,区管项目由各区建设局负责组织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情况、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大型施工设备使用情况、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履约情况、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二)在我市无在建项目企业

由市建设局组织、各区建设局配合,实施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的相关信息是否完整;

2.企业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

3.企业主要人员(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类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4.企业资产和技术设备等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5.是否按要求填报建筑业统计报表。

四、在我市无在建项目企业检查程序

(一)报送材料

被检查企业书面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2.资质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3.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4.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书;

5.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学历证明);

6.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岗位证书;

7.技术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

8.企业相关人员近3个月中的1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以上材料已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上传原件照片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及证书原件(相关人员社保证明可在现场核查时提交)。

(二)现场核查

各区建设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企业实际经营场所是否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企业主要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并将企业现场提交的相关人员社保证明汇总后报送市建设局。

四、监督检查时间

2018619日至918日,具体检查企业和检查时间另行提前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我局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被检查企业,请被检查的企业在收到检查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上述资料(或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平台”上传原件照片),并接受现场核查。

(二)对检查中存在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的建筑业企业,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企业,将按规定予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六、下一步工作

我局下一步将对根据《关于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增项专业承包资质的通知》(闽建许〔2014530号)及相关文件直接核定资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开展动态核查工作,对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8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