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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事项调整的通知

(文号:闽建筑〔2018〕19号 发稿时间:2018-06-20 阅读次数:)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提升服务效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商省金融办、福建保监局同意,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闽建筑〔2015〕29号)中有关“保险公司应通过省住建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