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工作,提高审查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切实承担责任,严格控制缺项材料的使用,同时,造价咨询机构应提高项目造价编制质量和水平,做好项目材料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公布价格材料的比对或换算,避免将已公布价格的材料误认定为缺项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论证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发布价格的材料,如经严格筛选和比对,确需使用缺项材料的,应认真开展缺项材料选用和定价的论证工作。
对于单项材料总价20万元(含)以上且占该标段建安投资1%(含)以上的缺项材料,建设单位应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改委、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市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价格信息缺项材料选用定价机制的通知》(厦财建〔2018〕15号)的规定,成立评选小组,组织开展选用及定价工作,并将《厦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缺项材料选用定价审批表》(见附件)、评选小组意见、询价资料等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其他缺项材料的选用定价由建设单位自行确认。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缺项材料,主要审查缺项材料选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建设单位定价论证程序的合规性。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报送的《厦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缺项材料选用定价审批表》上明确审查意见。
四、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级重大片区、重大项目指挥部运行机制的通知》(厦委〔2017〕37号)精神,片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缺项材料由所在片区指挥部负责审查。
附件:厦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缺项材料选用定价审批表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2018年5月29日